緣起

  美國政府國會先後兩次決定退還「中美庚子賠款」的餘額,第一次在光緒开四年(1908)5月25日、經國會通過,同年28日由老羅斯福總統以行政命令實施,將超索的款項約美金1,200萬元連同利息,逐年退還中國。美國與清政府協議,將該款項用派遣學生赴美留學及創清華學校(後改為立清華大兩國政府並議定,由中國教育部長、外交部長及美國駐華公使共同組織「清華大學基金保管委員會」經管這筆經費。美國政府訂定「先賠後退」之還款辦法,乃按年按月由中國政府,將庚款交與美國政府後,再由美國政府將此款項撥付該會。

  清華大學基金始終將此庚款用於原始還款宗旨上,並未因時局改變而挪作他用,樹立良好示範,因此美國有識之士,繼續遊說美國政府,推動第二次退還庚款運動。其中以參議員洛奇Henry Cabot Lodge)、眾議員濮爾德(Stephan G. Porter)院方司長瑪慕理(J.V.A. Mac Murray)、哥倫比大學孟教授(Pal Monroe)以及在華傳教士韋棣華女士(M.E. Wood)等人士貢獻最大。我外交官顧維鈞與施肇基亦視情因應,遂使此一運動終於形成。

  民國13年(1924)美國總統柯立芝(Calin Coolide)獲得兩院同意,於5月21日批第二次庚子賠款餘額,將陸續退還自民國6年(1917)10月1日以後到期之賠款,連同利息,約美金1254萬元,逐年撥付。同年6月14日由美國務卿將此決定正式照會國美公使。此次退款,由兩國政府協議,設立「中華教育文化基金董事會」來經管。民國13年(1924)9月17日我國政府以大總統命令指派中美董事14人,特別設立財團法人,負責保管美國第二次退還之庚款餘額。隨後又補派中國董事一人,共15人。最初之15位董事為顏惠慶、顧維鈞、施肇基、范源濂,黃炎培、蔣夢麟、張伯苓、郭秉文、周詒春、丁文江、孟祿、杜威(John Dewey)、貝克(J.E. Baker)、顧臨(Roger S. Greene)、貝諾德(C.R. Bennett)。18日本會董事在外交部召開成立大會,並議訂章程,推選范源濂為臨時會長,孟祿為臨時副會長,又設立財務委員會,補助金審查委員會,推薦幹事長及秘書等,於是本會正式立。董事會員再次年(1925)6月3日於天津裕中飯店舉行第一次年會,會中選舉顏惠慶為董事長,孟祿、張伯苓為副董事長,范源濂為幹事長。我國駐美公使將本會宗旨、章程並年會所作之决議,正式通知美國務卿後,美方於國14年(1925)7月16日、由柯立芝總統以行政命令,照會美國財政部長,承認本會為中國政府指定之代理機構,接受美方逐年退還之庚子賠款,並於同年將民國6年(1917)10月1日至民國14年(1925)6月所積存之康款,共計美金1,377,255.02元撥付本會。

 

北京辦公室大門

1930年7月2日 第6次年會於南京

1925年6月24日 在天津裕中飯店舉行的第一次年會

1925年7月28日 辦公室正式成立大典

 

設立目的

依照本會章程,本會設立之目的,有下列五點:

  • (一)受根據民國13年(1924)6月14日美國國務卿致中公使照會所退還之款項。
  • (二)酌量存儲該款於一銀或數銀行,並得酌用其他生利方法。
  • (三)酌量保留該款之一部分作為基金,以其收入充本會目的事業之用。
  • (四)使用該款於促進中國教育及文化之事業。
  • (五)接受其他用於教育文化款項。本會在原贈與條件內,對於此等款項有支配之全權,與原退還項相同。
 

其中第四點,使用美國退還之款項於促進中國教育及文化事業上,最為重要。關於「教育與文化事業」之涵義,本會曾於民國14年(1925)6月3日在天津裕中店召開第一次年會時加以廓清,決定: 「茲決議美國所退還賠款,委於中華教育文化基金董事會管理者,應用以(1)發展科學知識,及此項知識適用於中國情形之應用,其道在增進技術教育,科學之研究、試驗、表證及科學教學法之訓練;(2)促進有永久性質文化事業,如圖書館之類。」本會自成立以後,數十年來,對於此一目的,始終黽勉從事,迄無變更。

 

組織

  本會事務之處理,是以本會章程為基礎。最初之章程是由中美兩國政府共同協議制定,期間為因應情勢所需與為符合政府法令規定,多次修改章程。另外本會依據章程訂定細則為辦事規則。 茲將本會之組織簡述如下: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董事會,中美兩方董事共十五人組成,最初之十五位董事,由中國政府派任。派任董事之任期為三年,嗣後以抽決定為三人任續任一年,三人續任二年,三人續任三年,三人續任四年,三人續任五年,嗣後各董事任期定為五年。遞補之董事由董事會自行投票選出繼任人選。董事均為名譽職,但到會時得酌支川資。董事會設立之初,十五位董事中,十人為中華民國籍公民,五人為美籍公民。直至民國72年(1983)時,美籍董事減少成為四人,中國籍董事增加成為十一人。民國89年(2000)時為符合政府法律之規定,召開會議,修改章程,決議通過第十六屆董事之任期至民國92年(2003)12月31日届滿,第十七屆以後所有董事任期一致,每屆三年。

  董事會每年應互選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二人(中、美籍各一人),名譽秘書一人,名譽會計二人,中、美籍各一人共同執行職務(目前改為會計一人,助理會計一至二人),均為榮譽職。另選聘幹事長一人,其下設副幹事長或執行秘書及會計秘書、專門秘書、秘書等辦事人員。董事會另設有行政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

  行政委員會是本會之重要執行單位,負責實施董事會一切決。此委員會由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擔任主席,與秘書、幹事和董事會推選之執行委員三人共同組成。行政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不開會期間有相當廣泛之執行權宜。財務委員會由會計、幹事長及三位董事會所推選之財務委員共同組成。其中至少有二人應為本會董事。財務委員會自行推選其主席,負責處理本會基金投資及保管事宜。在不開會期間,如有臨時投資事宜需要決定,得由會計和財務委員至少一人之同意先予執行,但是必須在下次會議時向委員會報告。會計之下,另設有助理會計一或二人及財務秘書一人。目前本會財務由會計、幹事長及財務秘書共同處理業務。

  本會辦事處事務由幹事長領導所屬職員辦理。幹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並不董事為限,是為本會首席職員,負責執行董事會之決議,並保管本會正式印信。除董事會特別規定或細則另有特別規定外,幹事長簽署任何文據、契約及正式文件均需與秘書、會計、董事會或行政委員會所特別指定之董事一人共同會簽。

  董事會規定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兩次,近幾年第一次會議多在四、五月召開,第二次多在十一月召開,第二次召開之會議就是年會。此外並得由董事會主席或五位董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因十五位董事散處中外各地,而且各有自己之職務,固定在某一地點開會不但不易集中,而且本會負擔之費用亦過於沉重,所以不得不因地制宜,開會地點依多數董事之方便而決定。目前則依據政府法令規定,一年至少召開兩次董事會,各項重大提案多在第二次會議中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教育部長和美國駐華公(大)使之代表,依照本會章程,可列席董事會之會議,觀察會議之進行。以上所述是本會在正常時期的組織。在非常時期亦有臨時應急的變動,例如對日抗戰後期,即曾有緊急辦法因應,民國30年(1941)4月18日在香港舉行第17次年會時,預料如果太平洋戰爭發生以後,本會將難以召開全體董事會,於是決議在戰爭爆發時,設立「緊急委員會」應付特殊局面。
決議包含下列三點:

  • (一)在沿海與内地航空交通中斷或停止時,或美國郵船停止航行遠東口岸時,即視為緊急局勢業已存在。
  • (二)在緊急時期,本會在華董事應即組織緊急委員會。董事五人應視為符合開會議事之法定人數(五人中應包括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名譽秘書、幹事長及名譽會計一人在內)其他董事,得以書信或電信向其商酌。
  • (三)中美交通斷絕時,財務委員會之在美事務應由在美董事協同特別議委員會處理之,並指定貝諾德董事為召集人。

及至日軍偷襲珍珠港,太平洋戰爭發生,在華各董事便在重慶聚首組織緊急委員會,以翁文灝為主席,周詒春為秘書,楊格及任鴻雋為會計。孫科、蔣夢麟及楊格為執行委員,任鴻雋為幹事長。

同時在美董事組成駐美特別委員會,負則擔任下列任務:

  • (一)照料本會在美權益;
  • (二)組織本身工作;
  • (三)董事及財務委員出缺時,自行協議遴補;
  • (四)在財務委員會所保存證券之收益範圍以内及充分考慮本會在華需要下,自訂其本身預算;
  • (五)在執行前開任務時,如認為適宜,得授權職員,委員會或雇員為之。
 

  駐美特別委員會係於民國31年(1942)3月16日在紐約成立,以孟祿為主席,胡適為秘書,施肇基及貝諾德為會計,顧臨為副幹事長。後於民國32年(1943)孟祿因健康不佳辭職,由胡適繼為主席,另由孟治繼任秘書。

  緊急委員會及特別委員會分別在美、中獨立工作,但亦互相協調,使本會業務得以繼續。迄日本投降,民國34年(1945)12月1日董事會在重慶復會,恢復正常組織,此兩非常時期之委員會得以結束。

  又例如在抗戰結束以後,本會原在南京辦公,可是此後因大局的變化,迫使本先由南京遷至上海,後再遷到香港。民國39年(1950)在情勢十分惡劣的環境之下,不得不將本會所保有切證券及現金資產,由香港美國花旗銀行分行移送到紐約花旗銀行農民信託公司。随著種種非常的情勢,本會又不得不設法適應。

  先是民國38年(1949)11月15日本會柏羅第(Donald M. Brodie)董事自美致函台北本會蔣董事長夢麟,略以目前在中國任何地區,董事人數都不足法定人數,可以召開董事會或行政委員會,特提請注意。同年12月10日蔣董事長致電柏羅第董事,聲明擬於來年一月旬飛往紐約,請即與紐約方面董事商洽,何日適宜召開董事會,並代發開會通知。

  柏羅第董事隨即代發通知,訂於是年2月8日上午在華美協進社開會,補選任滿董事,並改選職員。但因法定人數不足,延期至同年3月7日舉行。又因司徒雷登董事臥病於海軍醫院(Bethesda Navy Hospital),是日上午各董事先在大使館聚首・再赴海軍醫院續開,補選任滿董事後,中午再返回大使館繼續討論會務、聘任職員,本會始得以繼續正常運作。本會財務秘書及行政委員皆在紐約事辦公,處理會務。臺北方面,遇有要事,則隨時由在臺董事及代理幹事長會商後,通知紐約辦事處辦理。

  此後礙於經費及環境,年會多在華府大使館或紐約我國駐聯合代表團辦事處召開。民國53年至60年(1964~1971)間,年會輪流在美國及臺北召開,並決議三年中召開年會二次以節省經費。無論在臺或在美開會,向例兼顧多數董事赴會之行程,以期兩便。民國61年(1972)間,因過半之董事均在臺定居,且臺北辦事處亦已正式成立並開始運作,於是所有大小會議於該年起均在臺北召開。自民國67年(1978)財務公室也遷回臺北後,所有業務便都在臺北運作。又本會前在大陸時期,為執行業務之便利計,曾根據本會章程第十條之規定,設置各種委員會,如科學教育顧問委員會、科研究補助金及獎勵金審查委員會、編譯委員會、國立北平圖書館委員會(初稱北海圖書館委員會)、靜生生物調查所委員會等。近年來經費來源緊絀,業務範圍縮小,上述各種委員會已暫停設置。但本會於第22次年會(民國49年9月29日)曾決定設置別委員會審查研究補助案件(Special Committee on the China Foundation Research Grant),由本會董事長、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錢思亮及其他一至三人公同組成之。該特別委員會於此項研究補助計畫結束後解散。

 

1981年10月16日 第45屆董事會年度會議

1993年12月10日 第53屆董事會

 

  本會總辦事處依照章程規定,設置於我國首都,但董事會可決定在其他處所設置辦事處。本會員在北平南昌街22號設有永久會所。後因業務需要或時局變遷,先後於上海、南京、重慶、香港及美國紐約等地設置辦事處,民國60年(1971)決議於臺北設立辦事處,次年於臺北市金華街110號成立總辦事處,103年11月暫遷至台北和平東路一段266號6樓。

 

自有基金與受託基金

清華大學基金

民國18年8月2日 結合清華大學基金後至今成立了講學金回饋金華大學助益學員成長,落實「永久性質」服務

清華大學照片 

 

民國39年(1950)政府遷臺初期(1950~1970)雖資產大為削減,本會並未氣餒,依然量力服務,一步一步向前進行,分別設有學術獎助金、研究補助費、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教育文化補助等項目。

補助項目
1.民國39年補助大學畢業生留美研究津貼
2.民國41年(1952)據各校報告了解台灣各大學教員之生活十分清苦,進行研究確有困難,決定擇優資助「研究補助費」40個名額。
3.民國42年國立大學開始設立研究所,為獎勵優秀青年在國內深造,開始設置「國內研究生獎學金」
4.民國43年(1954)恢復「講座教授」
5.於民國43、45、47、53、54補助國立故宮博物院購買防潮箱、必要儀器及參考書籍……等。